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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41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以及實施處罰的基本要求。
生態環境執法領域,自動監測數據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較大爭議。自動監測數據,本質上屬于電子數據。盡管現行的《行政處罰法》沒有對行政處罰的證據類型作出規定,但其證據效力并無疑問?!董h境行政處罰辦法》也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更多的是指在只有自動監測數據,或者說僅靠自動監測數據這一孤證,能否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此,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紤]到自動監測數據的特殊性,僅靠自動監測數據是不能直接實施處罰的,必須經過有效核對,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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